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及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博舜(本公司主要股東)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World One(本公司主要股東)、劉揚生先生(董事)及本公司發出第一張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83號)。盡管本公司為該等法律程序之其中一方,惟博舜並無尋求針對本公司之濟助。第一張傳票之回覆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四名董事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本公司及兩名董事發出第二張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969號)。該四名董事亦作出傳召訴訟各方之傳票,尋求(其中包括)強制令,禁止本公司及該兩名董事舉行或采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訊息條文及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
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博舜(本公司主要股東)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World One(本公司主要股東)、劉揚生先生(董事)及本公司發出第一張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83號)。盡管本公司為該等法律程式之其中一方,惟博舜並無尋求針對本公司之濟助。第一張傳票之回覆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四名董事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本公司及兩名董事發出第二張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969號)。該四名董事亦作出傳召訴訟各方之傳票,尋求(其中包括)強制令,禁止本公司及該兩名董事舉行或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召開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該四名董事已終止第二張傳票。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World One及劉揚生先生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博舜發出第三張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803號),要求(其中包括)交還聲稱向博舜抵押之5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之股票。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World One為本公司及代其提出股東代表訴訟,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陳潤強先生(董事)發出第四張傳票(高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872號),要求(其中包括)頒令陳潤強先生即時向本公司交還人民幣7,692,500元,即彼因違反對本公司之受信責任而持有之款額。
本公司亦獲悉,博舜曾於香港報章發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且股東特別大會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一三零至一三六號誠信大廈三樓舉行。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各普通決議案於投票時不獲股東正式通過。
本公司股份已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以待發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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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環球實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訊息條文(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及公眾人士本公司之現況。
針對本公司之原訴傳票
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博舜國際有限公司(「博舜」,本公司主要股東)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World One Investments Limited(「World One」,本公司主要股東)、劉揚生先生(董事)及本公司發出原訴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83號)(「第一張傳票」)。盡管本公司為該等法律程式之其中一方,惟博舜並無尋求針對本公司之濟助。博舜申請針對World One及劉揚生先生(但不包括本公司)之法令,尋求(其中包括)除向博舜或按博舜之指示轉讓外,禁止彼等(不論各自、透過各自之代理、代名人或其他人士)采取任何行動轉讓或指稱轉讓World One據稱已根據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之股份質押協議向博舜抵押之5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第一張傳票之回覆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此另行發表公布。
針對本公司之強制令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陳潤強先生、周建輝先生、陳勁揚先生及周卓立先生(以上四名人士均為董事)(統稱為「原告人」)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本公司以及徐慧先生及劉揚生先生(此兩名人士均為董事)(統稱為「被告人」)發出原訴傳票(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969號)。基於原告人指稱董事會從未討論、更遑論議決召開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原告人亦作出傳召訴訟各方之傳票,尋求(其中包括)強制令,禁止被告人(不論各自、透過各自之人員或代理或以其他方式)以任何方式舉行或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直至現有法律程式作出裁定或發出進一步法令為止(「第二張傳票」)。
第二張傳票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正進行聆訊(「第一次聆訊」)。在第一次聆訊中,法院將第二張傳票延遲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再作實質辯論(「第二次聆訊」)。此外,法院準許被告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或之前呈交辯解證據,而原告人則獲準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呈交反駁證據(如有)。
此外,法院頒令,各方(包括本公司)須(1)公開作出公布披露該等法律程式之事實及詳情;及(2)刊發下文「一名主要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一段所詳列有關博舜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若干檔案。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二次聆訊展開前,原告人知會法院,被告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第二次聆訊前一日)決定不再繼續提出第二張傳票。因此,第二次聆訊只涉及訟費。於聽取分別代表原告人及被告人出席聆訊之法律代表所作陳詞後,法院頒令原告人即時按彌償基準向被告人支付其就第二張傳票產生之訟費,如未能協定訟費,則將作出評定。
World One及劉揚生先生向博舜發出傳訊令狀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World One及劉揚生先生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博舜發出傳訊令狀(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803號)(「第三張傳票」),要求(其中包括)交還指稱向博舜抵押之5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之股票。
股東代表訴訟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World One為本公司及代其提出股東代表訴訟,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陳潤強先生(董事)發出傳訊令狀(高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872號)(「第四張傳票」)。
第四張傳票指稱陳潤強先生(作為東莞市正騰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正騰」)之法定代表人)與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及其他訂約方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訂立一項投資協議(「投資協議」);據此,正騰及該附屬公司均同意投資於中國四川省一個物業項目(「該項目」),而該項目之投資者有義務分階段向該項目付款。第四張傳票亦指稱陳潤強先生一方面為本公司主席,另一方面亦為正騰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以本公司兼正騰代理人之雙重身份,促使本公司(透過該附屬公司)向正騰於中國之銀行賬戶匯款支付人民幣10,000,250元,以供陳潤強先生代表本公司向該項目支付該筆款項。第四張傳票亦指稱陳潤強先生作為本公司之代理人,促使於該項目第一階段向該項目支付人民幣2,307,750元,而由於投資協議中之其他投資者拖欠向該項目付款,本公司(透過該附屬公司)再無義務向該項目支付任何進一步或其後款項,故陳潤強先生管有本公司已支付之投資款項結余(即人民幣7,692,500元)。第四張傳票同時指稱,陳潤強先生無視本公司行政總裁多次提出之請求及要求,亦不理會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之意見,依然拒絕提供上述人民幣7,692,500元之去向,且並無就上述款項報賬。
World One為本公司及代其向陳潤強先生提出申索,要求(其中包括)頒令陳潤強先生即時向本公司交還人民幣7,692,500元,即彼因違反對本公司之受信責任而持有之款額。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此另行發表公布。
一名主要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本公司亦獲悉,博舜(擁有本公司13.31%股份權益)曾於香港報章發出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且股東特別大會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一三零至一三六號誠信大廈三樓舉行,以考慮以下普通決議案:
1. 罷免本公司所有現任董事及推選陳潤強先生、周建輝先生、陳勁揚先生及楊志茂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周卓立先生(范文儀女士為其替任董事)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厘定彼等各自之薪酬。
2. 推選蔡大維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厘定其薪酬。
3. 待通過第1項決議案後,推選張惠彬博士,香港太平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厘定其薪酬。
4. 推選陳振球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厘定其薪酬。
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上述各普通決議案於投票時不獲本公司股東正式通過。
詳情請參閱相關通函、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有關檔案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登載於本公司及聯交所網站)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投票表決結果公布。
一般資料及恢復買賣
本公司認為本公布所披露之事宜不會對本集團整體之營運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公司之業務發展成熟,運作暢順。盡管董事之間正進行訴訟,惟董事一直並將繼續履行彼等之職責。
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及董事會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內幕訊息須根據內幕訊息條文及上市規則第13.09條披露。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發出通告,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新界白石角香港科學園二期海濱大廈二座六樓六零一至六零八室舉行本公司之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務請注意,股東周年大會將於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述時間及地點舉行。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股東周年大會通告及通函。
本公司股份已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以待發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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