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指出,備受關注的杭州市經濟適用房交易規定昨天公布。政策明確,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滿5年的經適房可上市交易,不過經適房住戶要按照評估價與當時經適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新華社報導,昨天公布的「關於規範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規定,由於經適房沿革複雜,所以採取分類處置辦法,符合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5年,並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該住房。
由於經適房兼有住房保障功能,杭州採取「收益部分歸公」的處置措施。《實施意見》規定,2004年9月1日為土地收益等價款繳納比例的分界點,在此之前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上市交易時按照「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計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辦法」的規定標準計算相應費用。
此後按照屆時公布的評估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對於未滿5年的經適房流轉,杭州市確立了回購制度。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
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杭州市明確,經適房可通過內部循環等方式流轉。「實施意見」對經濟適用住房內部循環及申請回購的條件和辦理流程訂定規定。內部循環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3年後,可將該住房買賣或贈予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並已按規定辦理申購資格審核手續的家庭,但是買賣總價最高不得超過原購買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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