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Blogtrottr
udn稅務法務
udn稅務法務:透過日常生活所發生的新聞與個案,為您解答稅務及法務疑慮,找尋稅務與法務最佳解決方案。
公共建設定義 得嚴一點
Jun 3rd 2013, 18:27

BOT案屢傳訴訟,學者呼籲要給業者合理獲利空間,主管機關也需考量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可「山也BOT,海也BOT」,任意開辦。

台大法學院教授王文宇指出,BOT的典型模式是政府授與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並賦予一定期間之獨占與興建營運權力,民間獲得合理利潤後,再將建設返還給政府。王文宇表示,BOT案規劃時,政府目標應當明確,以機場捷運為例,目標是要快速從台北通到桃園機場,還是開發沿線城市,都會影響廠商決策。機場捷運迄今過了約10年還沒通車,目標不明確可能就是原因。

此外,曾有許多廠商指出,機場捷運「穩賠不賺」,為何還有這麼多業者還要參與競標?他解讀,廠商可能預期,即使目前政府開出條件下賺下不到錢,但得標後可以和政府慢慢談條件,磨出利潤。他認為,若制度造成這樣的心態,就應進行檢討。

王文宇認為,廠商要賺錢的心理可以理解,主管機關在事前就應有此認知,並做適當調整,否則一些好廠商原先評估不會賺錢,不參加競標,最後剩下一家廠商,政府又非做不可,只好在條件上給予讓步,有違平等原則。

台大法學院教授林明鏘說,為BOT法源的「促參法」,對「公共建設」定義範圍過寬,使得無合理自償能力的公共建設,如汙水下水道、社會福利等,也可以適用促參法,造成「山也BOT、海也BOT」怪象。但因建設無利可圖,使得許多BOT案失敗收場或提前解約。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林明鏘認為促參法對公共建設附屬設施規定過為寬鬆,其占比甚至可遠超過主要設施,並不合理。

以台北市府捷運站BOT案為例,主要設施僅占5%;台北交九BOT案,主要設施也只有9%,其他91%或95%都屬附屬設施,這類扭曲的BOT案是否使原先公共建設產生質變,導致公共危險,也引來爭議。未來宜修法做適度管制,避免附屬設施喧賓奪主。林明鏘指出,被視為「BOT法」的「促參法」,和鉅細靡遺多達100多條的政府採購法不同,僅有框架性的規範,讓契約得以更彈性制定。但法律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法律不完備才會,因此法律不是愈少愈好。若太多遊戲規則沒有了,行政機關會不知道該怎麼辦?台北雙子星開發案就是一例。

林明鏘還表示,促參法規定,本身是其他有關促進公共建設法律的特別法,但其中仍明定大眾捷運法之土地產權,依大眾捷運法規定,使得大眾捷運法有關土地產權規定,成為「超級特別法」位階。此外,電業法、商港法、農業發展條例也有超級特別法性質,導致促參法適用效力變得支離破碎,不再是完整有效之統一基準法。

在公私合作契約性質上,爭議更大,依照促參法第12條,促參投資契約一向被視為私法契約。但最高行政法院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判決中,將BOT契約視為行政契約,引起學界一陣爭論。

林明鏘還指出,其他的公私合作形式契約,也很難判斷,甚至行政法院各庭會有不同見解。由於契約性質影響適用法律、審判機關、甚至是否可進行仲裁,至關重要,應當審慎定位。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You Say What You Like, Because They Like What You Say' - http://www.medialens.org/index.php/alerts/alert-archive/alerts-2013/731-you-say-what-you-like-because-they-like-what-you-say.html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cer4 的頭像
    acer4

    2016令你難忘的必看韓劇大推薦 電視劇。韓劇│ 2015 上半年 韓劇推薦 劇情超驚喜 必看韓劇清單 必追韓劇

    acer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